(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赵东升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