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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侯激浪审判员  赵东升审判员  金海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