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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72号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内。法定代表人:刘凤桐,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甘国存,男,,村民代表委托代理人:赵玉广,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陡电路栗园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双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长存,男,该公司主任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凤桐及其委托代理人甘国存、赵玉广,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双义、屈长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诉称,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租赁费2674208元,被告恶意拖欠租赁费应该支付利息。原告认为,支付租赁费用是被告的主要义务,原告出租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收取租赁费用,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土地租赁费2674208元及利息160452元,并给付2016年1月1日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的土地占用费。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不是所有租赁协议都有违约条款,租赁费计算错误,并且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的2012年以前的租赁费,已经法院判决,不应在本案中的范围内。请求依法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自2001年至2009年,先后签订了七份土地租赁协议,分别为2001年4月2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土地50亩,租赁期限为40年,租赁费为每年200000元,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800000元;2001年8月29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土地38.1亩,租赁期限自2001年7月23日至2031年7月31日,租赁费为2000元/亩,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304800元。2001年12月签订占地协议书一份,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期限自2002年4月15日至2032年4月15日,租赁费为2000元/亩,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216000元;2003年3月1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土地64.17亩,租赁期限自2003年至2012年,租赁费为1000元/亩。2005年将其中的15.66亩的租赁费更改2000元/亩,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79830元;2006年2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土地6亩,租赁期限自2006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租赁费为12000元/年,并约定逾期交纳租赁费支付滞纳金0.3‰,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48000元;产生滞纳金21024元。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土地10.456亩,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费为2000元/亩,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83648元;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一份,租赁费为2000元/亩,自2012年至2015年拖欠租赁费816800元。上述租赁费及滞纳金合计237010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使用的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土地租赁费等费用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土地租赁费等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无事实依据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支付租赁费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2349078元,滞纳金21024元,合计2370102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77元减半收取147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申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