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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梁宇。委托代理人刘庆毅,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梁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梁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宇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梁琪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梁琪于1998年在四川省广汉市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要求宣告梁琪死亡。经查,梁琪,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梁宇系兄妹关系。梁琪于1998年2月8日在四川省广汉市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4年12月10日,梁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梁琪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寻找梁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梁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琪于1998年在四川省广汉市走失,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梁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梁琪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