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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德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2—205。法定代表人杨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青魏路南6条3号。法定代表人郭瑞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男。上诉人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德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四城区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因本案运输始发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中一审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大兴区,本案所涉货物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位于朝阳区,目的地为山西临汾市。一审法院位于海淀区,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二、一审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确定管辖错误。该规定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司法解释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应该以此确定本案管辖。针对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北京德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法定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亿领速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