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1与吴×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1,吴×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1,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2,男,2009年出生。法定代理人金x(吴×2之母),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上诉人吴×1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6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1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吴×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吴×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世波审 判 员 芦建民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