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顾浩伦与姬培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浩伦,姬培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701号原告:顾浩伦。法定代理人:顾惠民。被告:姬培丰。原告顾浩伦诉被告姬培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浩伦及其法定代理人顾惠民、被告姬培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2日——20日,原告顾浩伦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号62×××72分十次借给被告姬培丰6500元,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并已返还15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姬培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顾浩伦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姬培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