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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人社局与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428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西街57号。法定代表人牟光勇,局长。被执行人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德州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武人社监理字(2015)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监理字(2015)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人社监理字(2015)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监理字(2015)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卜庆勇审 判 员  吕 莹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