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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85号原告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甘肃省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华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0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酒泉市日泰地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建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