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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474号原告: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迎宾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爱真。委托代理人:王宗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振促,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强,男,回族,生于1977年5月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平。委托代理人:秦豪。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强、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绵阳市合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