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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拓广钢铁有限公司、汤晨飞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拓广钢铁有限公司,汤晨飞,周晨伟,周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931号(2015)静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拓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汤晨飞。被执行人汤晨飞,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晨伟,男,汉族,1988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周美,女,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拓广钢铁有限公司、汤晨飞、周晨伟及周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抵押房产因他案被司法查封,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等名下其他财产亦设定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待处,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