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洒与黄俊霖、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洒,黄俊霖,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7号申请执行人曹洒。被执行人黄俊霖。被执行人刘维。关于曹洒与黄俊霖、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维、被执行人黄俊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4-2号房屋为被执行人黄俊霖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俊霖所有的驾鹤路93号江南新天地4-2号房屋。二、被执行人黄俊霖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俊霖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俊霖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