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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东德、王贵生等与韩中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韩中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王东德,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贵生,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告李秀卿,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朝代,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中耀,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与被告韩中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东德、王贵生、李秀卿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元月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