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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刘玉婷与赵红科、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婷,赵红科,胡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960号原告:刘玉婷,女,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亮,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红科,男,生于1981年3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胡秀娟,女,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系被告赵红科之妻。原告刘玉婷与被告赵红科、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婷撤回对被告赵红科、胡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玉婷负担。审判员杨晴雯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