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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瑞新与曹锋、陈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新,曹锋,陈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曹瑞新,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锋,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告陈惠珍,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曹瑞新与被告曹锋、陈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瑞新的委托代理人潘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曹锋、陈惠珍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瑞新诉称:2014年4月30日曹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曹瑞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至2014年6月5日前归还”。此后,曹锋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尚结欠他本金170000元。另曹锋与陈惠珍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陈惠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他因本次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花费保费1000元,该笔费用也应由曹锋、陈惠珍负担。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锋、陈惠珍归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曹锋、陈惠珍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为,曹锋、陈惠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曹瑞新诉称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且借款发生于曹锋与陈惠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惠珍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故对于曹瑞新要求曹锋、陈惠珍归还借款17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曹瑞新要求曹锋、陈惠珍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双方并无约定,也非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于曹瑞新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锋、陈惠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瑞新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曹瑞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790元,合计5860元,由被告曹锋、陈惠珍负担(原告曹瑞新已预交,被告曹锋、陈惠珍应负担部分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曹瑞新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丁 蔚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