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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清兰与傅光泽、王秀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清兰,傅光泽,王秀萍,郑诚明,余美仙,薛从海,郑小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387号原告肖清兰,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傅光泽,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秀萍,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郑诚明,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余美仙,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薛从海,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郑小力,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清兰与被告傅光泽、王秀萍、郑诚明、余美仙、薛从海、郑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16元,减半收取4858元,财产保全费3478元,合计83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