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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门玉丰与陈乔、杭珍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玉丰,陈乔,杭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38-1号原告门玉丰。被告陈乔。被告杭珍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门玉丰诉被告陈乔、杭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门玉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陈锋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提供担保。2016年1月22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将上述担保变更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门玉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锋名下位于中原区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