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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宗杰、王生莲与被执行人赵伟、周永章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杰,王生莲,赵伟,周永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杰,男。申请执行人王生莲,女。被执行人赵伟,曾用名(鲍永鑫),男。被执行人周永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宗杰,王生莲与被执行人赵伟、周永章附带民事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赵伟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周永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无实际履行能力。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湟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刑初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太审判员 :吴生仓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