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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何敏与肖雪春、谌玉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肖雪春,谌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何敏。被执行人:肖雪春。被执行人:谌玉书。本院在执行何敏与肖雪春、谌玉书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的(2007)阳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阳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谌玉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