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何敏与肖雪春、谌玉书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肖雪春,谌玉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何敏。被执行人:肖雪春。被执行人:谌玉书。本院在执行何敏与肖雪春、谌玉书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31日作出的(2007)阳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阳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谌玉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