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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某甲、刘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1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农民。2015年10月5日因盗窃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0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文卓,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6)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辩护人刘文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18号楼住宅楼外盗窃夏某停放的黑色蓝岛山地车。经价格鉴定,该山地车价值693元。2015年7月5日,被告人高某甲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广播站前面马路上盗窃李某停放的蓝色凤凰折叠自行车;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图书馆前的马路上盗窃刘某丙停放的银色捷安特折叠自行车。经价格鉴定,蓝色凤凰折叠自行车价值348元;银色捷安特折叠自行车价值392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刘某甲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小红门旁边的路边盗窃杨某停放的黑色飞鸽变速山地车;在学生二公寓旁边的停车棚里盗窃魏某婷放的绿色津友牌死飞自行车、邢某停放的黑色酷步小折叠自行车、刘某乙停放的黑色君圣死飞自行车、牛某停放的蓝色邦奇诺死飞自行车、赵某停放的黑色BMSD山地车。经价格鉴定,黑色飞鸽变速山地车价值579元,绿色津友牌死飞自行车价值200元,黑色酷步小折叠自行车价值654元,黑色君圣死飞自行车价值385元,蓝色邦奇诺死飞自行车价值256元,黑色BMSD山地车价值1246元,五辆自行车共计价值3320元。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高某甲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酒店实训中心门口盗窃项某停放的黑色邦威折叠自行车;栾某停放的白色咖禧诺自行车。经价格鉴定,黑色邦威折叠自行车价值267元,白色咖禧诺自行车价值268元。案发后,所有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辩护人刘文卓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高某甲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被告人揭发同案犯刘某甲的共同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的供述,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邢某、魏某、栾某、刘某乙、刘某丙、夏某、项某、牛某、杨某、李某、赵某的陈述,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行政拘留决定书,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刘文卓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解文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