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杜庆国与刘兰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国,白成一,白占峰,白占宝,刘兰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杜庆国,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成一,男,195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占峰,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占宝,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刘兰花,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杜庆国与被告白成一、白占峰、白占宝、刘兰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国与被告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杜庆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国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