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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杜庆国与刘兰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国,白成一,白占峰,白占宝,刘兰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杜庆国,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成一,男,195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占峰,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白占宝,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被告刘兰花,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原告杜庆国与被告白成一、白占峰、白占宝、刘兰花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国与被告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杜庆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庆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庆国负担。审判员  刘振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