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雪娇与张松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娇,张松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周雪娇,女,汉族,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张松松,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69号学院区集中供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娇与被告张松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雪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雪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雪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