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勇诉被告刘长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刘长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2号原告黄勇,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资中县。委托代理人张怀余,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资中县龙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资中县。被告刘长艮,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被告刘长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长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由资中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刘长艮在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刘长艮在2015年10月30日前未清偿债务,原告有权向资中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刘长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长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恒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