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吴开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442号原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上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秀林,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杨镇,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宏金,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开封。委托代理人房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开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开封庭外已实际返还原告)。审 判 长  朱清华代理审判员  陈冬丽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毓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