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兴钢与沈阳市和平区乐临门自选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钢,沈阳市和平区乐临门自选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38号原告陈兴钢。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临门自选商店。经营者独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钢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乐临门自选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兴钢承担。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欣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