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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樊小刚与被告卢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刚,卢付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251号原告樊小刚,男,1955年12月出生。被告卢付生,男,1967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刚与被告卢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小刚于2016年1月22日以拟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樊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原告樊小刚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