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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杨某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52号罪犯杨某,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2014)内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