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祝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龙俊出庭,指控:被告人祝某于2016年1月16日1时10分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杭州市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祝某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祝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9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