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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树军与任仲礼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树军,任仲礼,李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财保2-2号申请人刘树军,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任仲礼,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李艺,女,1977年6月26日,民族不详,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与被申请人任仲礼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刘树军与被申请人任仲礼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申请人刘树军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三条路以东,北小爱民街以北的房屋、以及申请人刘树军所有的英菲尼迪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已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沿江街的房屋产籍、查封被申请人任仲礼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为防止因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树军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三条路以东,北小爱民街以北的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树军所有的英菲尼迪小型越野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对该财产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不得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宝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