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436号之一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徐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理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山,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秀红,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88.60元,减半收取计1,144.30元,由原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美新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