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何某某,郑金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山,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金山,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3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盗窃于2015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景峰,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山、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金山、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景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郑金山、何某某伙同白俊龙(在逃)预谋盗窃工地内的财物。随后,郑金山驾车拉乘何某某到哈尔滨市松北区踩点,将哈尔滨市松北区的泰豪熙江月工地作为盗窃地点。2015年10月5日23时许,白俊龙驾驶×××号金杯面包车,拉乘郑金山和何某某到达工地附近后,将车停在工地外约50米处的玉米地里。后郑金山、何某某、白俊龙三人进入建筑工地一楼,将中建七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北工地内的24袋卡扣(价值4580元)搬出工地,放到金杯面包车上。待三人返回工地欲继续盗窃时被工地保安发现,三人弃车逃走。现赃物已经扣押并返还中建七局。经侦查,被告人郑金山于2015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后在郑金山带领并指认下,民警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东四道街回头客餐馆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盗卡扣的照片,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013)呼刑初字第181号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金山、何某某的供述,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山、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郑金山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郑金山、何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2、郑金山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3、赃物已追缴返还中建七局,酌情从轻处罚;4、郑金山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及赃款已全部追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