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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字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字3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