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字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字37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永权,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