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特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涛、曹正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涛,曹正芳,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特字第0017号申请人王涛。申请人曹正芳。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南侧楚州商贸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涛、曹正芳与被申请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公司)、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现代物流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申请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以喜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王涛、曹正芳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佰泰公司、淮安现代物流公司就其债务清偿与申请人王涛、曹正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佰泰公司确认欠申请人王涛、曹正芳债务23561870元,以其在盱眙开发建设的“小太湖国际新城”项目中部分房屋,在具备政府规划的交付条件时抵偿,同时还约定该债务被申请人佰泰公司如有现金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偿还给申请人债务。如被申请人佰泰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不能偿还本协议约定交付房屋或在该期限内有意识表示或行为表现其到期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依据抵押合同,追究担保方责任。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淮安现代物流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未有建设用以抵偿的房屋,也未按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履行偿还义务。故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淮安现代物流公司担保的房地产,将抵押物中的价款2356.19万元优先清偿给申请人王涛、曹正芳,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淮安现代物流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后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因被申请人淮安现代物流公司系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其债权债务已经纳入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处置范围,申请人王涛的债权已纳入非法资金侦查范围并认定,对申请人王涛的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及其真实性持有异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佰泰公司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是非诉讼程序,适用该程序前提是双方之间对于事实不存在争议,如果双方之间对于事实存在存有争议,就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本案被申请人淮安现代物流公司对申请人王涛、曹正芳的申请事项中的事实提出了异议。故本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人王涛、曹正芳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将抵押物中的价款2356.19万元优先清偿给申请人的申请;。二、申请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以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颖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