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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42号原告:曹某某,东辽县人。被告:柳某某,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凡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竣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