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柳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42号原告:曹某某,东辽县人。被告:柳某某,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柳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凡 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竣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