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建平与李成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平,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成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林履行案件款602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成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成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支行营业室的存款6075元(账号:62×××71)至融安县人民法院(户名:融安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2×××27,开户行:融安农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陈焕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