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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汇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汇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37号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法定代表人李飞龙,经理。被告徐州汇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镇刁店村。法定代表人王荣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汇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3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飞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李飞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