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美英与王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英,王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被执行人:王剑锋。申请执行人陈美英与被执行人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剑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