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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美英与王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英,王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7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英。被执行人:王剑锋。申请执行人陈美英与被执行人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剑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