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与北京东三旗龙友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北京东三旗龙友建材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544号原告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崇各庄村198号东侧房,组织机构代码L4475959-9。经营者赵小桩,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东三旗龙友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550号。经营者王占,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诉被告北京东三旗龙友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万路恒昌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雅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