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翟锡芹与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锡芹,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11号申请人:翟锡芹,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吉庆,总经理。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市城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