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徐春凤与胡春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鹤峰县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凤,鹤峰县生活资料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云,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城南大市场和平批发部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鹤峰县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容美街23号。法定代表人马忠胜,该委员会会长。上诉人徐春凤为与被上诉人胡春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省鹤峰县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学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