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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金绍光与霍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绍光,霍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金绍光,住址绥化市。被执行人霍健,住址庆安县。金绍光申请执行霍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法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霍健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至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霍健住房公积金11500.00元扣划至庆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