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64号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召艳,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男,汉族,工人,住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源汽车)与被告何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广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敏系原告信利源汽车职工。2012年12月26日,何敏在外出办理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何敏之伤经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何敏受伤后,再未回到信利源汽车工作。2014年12月12日,何敏向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信利源汽车支付:1、解除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何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41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1140元、停工留薪期及待岗工资57783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449元;3、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何敏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34100元。2015年5月13日,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黄劳仲案字(2014)第949号裁决书,裁决:一、自2014年12月12日起解除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敏之间的劳动关系;二、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何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24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018.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三、驳回何敏的其他仲裁请求。信利源汽车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敏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12日解除。二、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给被告何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142250元,该款项原告应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前支付给被告12250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3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给被告5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50000元。期间如有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支付,被告有权按照166899.4元的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之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信利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