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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汪泽森与周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森,周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05-2号原告:汪泽森,男。被告:周永明,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05-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周永明在浙江宇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汪泽森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市济川支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结阳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