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明诉被告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明,XX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244号原告马晓明,男。委托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雪峰,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明诉被告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原告收悉后至今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晓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