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微与王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微,王新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205号原告:杨微,女,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胥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虎,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微诉被告王新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615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