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与胡其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胡其洪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771号申请人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兴一。被申请人胡其洪。委托代理人蓝瑞奇,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台帏翔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17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申请称,其已与被申请人胡其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书面劳动合同被被申请人胡其洪借故拿走至今不予归还申请人。该案在原仲裁阶段,被申请人胡其洪隐瞒了书面劳动合同这份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决严重错误。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173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主张涉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事实认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主要为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称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已与被申请人胡其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书面劳动合同被被申请人胡其洪说看看后拿走不予归还申请人。证人曾在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任职人事工作岗位,称2015年8月份从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离职,与被申请人胡其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经手的。证人虽已离职,但与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是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故证人证言称被申请人胡其洪借故说看看书面劳动合同后拿走不予归还,可信程度不高。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亦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主张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认定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的情形。综上,申请人深台帏翔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217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深台帏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