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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娜与晋江贝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晋江贝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71号原告王娜,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郑亚娜、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晋江贝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娜与被告晋江贝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依法发出受理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