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程进霞与常善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13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在华池县柔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月16日生长女常维娜,2001年4月25日生长子常维东。结婚多年,被告不务正业不管家,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致夫妻感情不和,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常维东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柳湾村委会证明一份、柔远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结婚证遗失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依法应予以确认。被告常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结婚时间与孩子出生时间属实。因其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好,且原告生性多疑,经常因无端猜疑、猜忌发生吵架,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长子常维东应由其抚养。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在华池县柔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7年1月16日生长女常维娜,2001年4月25日生长子常维东现就读于华池县山庄初中。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分担歧义大,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永伟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硕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