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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初字第03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魏曰刚与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曰刚,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易明显,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平民初字第03737号原告魏曰刚,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少亮,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远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柴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增明,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显,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易明显,男,汉族,50岁,河南省光山县人。原告魏曰刚诉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明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曰刚及委托代理人张少亮、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易明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曰刚诉称,2011年1月18日,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为保障信阳市××桥区“万象城”项目对商品砼的需求,委托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万象城”建设项目中建立唯一商品砼强别搅拌站,为“万象城”建设项目提供商砼和砂浆。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交付履约保证金。2011年12月8日,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明显与我签订《合伙投资经营协议书》,双方以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建设商品砼搅拌站,并以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商品砼搅拌站即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建立并经营至2013年10月10日,易明显退出合伙关系并将搅拌站的所有债权债务交由我负责。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本应依据对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保证其所有“万象城”的建筑工程均使用商品砼搅拌站提供的砼和砂浆并及时返还履约保障金,但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在“万象城”建设项目初期使用商品砼后即选择使用其他公司的商品砼和砂浆,也未返还我以第三方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我投资的商品砼生产线和办公用房因无处安放成为闲置设备,损失巨大。为维护我合法权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我的损失25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不存在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建商砼站,双方签订的是合同。合同约定商砼站的地点由乙方负责,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商砼站建在万象城香园建设地块上,没有得到我们的许可,影响了香园建设,构成了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应排除妨碍,返还财产;2、该合同是九安公司与鑫厦公司签订的。魏曰刚不是合同当事人,河南鑫厦公司转让合同我们不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鑫厦公司转让合同不合法;3、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200万元保证金。从目前乙方提供的证据看,乙方只付了100万元保证金(不知付给谁了),由此说明鑫厦公司从开始就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4、商砼站没有什么损失,商砼站一直就没有生产,就连鑫厦公司自己在“万象城”施工的项目都没有使用该商砼站的产品,有什么损失了;5、“万象城”项目有三个股东分别开发建设。三个股东财务是独立的。若起诉人真的交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应有实际收款人退还;6、商砼站一直没有使用,应马上拆除。以免影响“万象城”香园项目建设。如果迟迟不予拆除,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会提起反诉,主张我们的权益。综上所述:①请法院判定100万元保证金由收款账户所有人返还交款人。②该商砼站长期废弃,侵占了我们的土地,妨碍了“万象城”香园建设,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令该商砼站立即拆除,返还我公司土地。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未提交陈述意见。第三人易明显未到庭应诉,未提交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信阳万象城建设项目砼强制搅拌站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万象城建设项目砼强制搅拌站;项目地点为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考虑提供搅拌站场地);项目内容和范围为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万象城建设项目所有建筑工程所需的砼和砂浆供应;合同工期为自项目开工至全部主体竣工验收完成;项目投资规模为乙方独立经营并负责砼搅拌站的投资和建设工作,本项目投资建设为1000万元。建两座90型搅拌站,投入管理及生产人员25人,砼搅拌车6台,装载机1台、汽车衡一座、小型汽车1台、实验设备一套及其他施工生产配套设施。同时乙方拟准备500万元流动资金,以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质量标准为砼和砂浆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纸要求,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砼和砂浆具有必要的检测和实验报告;产品供应为乙方应根据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和施工企业报送的砼需用计划,科学编制产品生产计划,保证产品按时足量供应。甲方应协调施工单位按照乙方要求报送砼需要计划。乙方负责将砼运送到施工单位泵口,并以泵口砼检验依据对所提供产品质量负责;合同价款为以每立方米砼、砂浆单价按实际供应量据实计算,砼、砂浆单价以信阳市市场价为准,乙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提供产品的价格予以调整,和参照信阳工程造价信息合理价格计算;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乙方供应砼每达10000立方米时,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该10000立方米产品的结算工作,并按结算量价款的80%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的每一批次砼经检验合格后,甲方在5日内完成该批次产品的结算并支付该批次产品全部价款,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在乙方提供砼、砂浆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应保证其所有建设工程均使用本砼搅拌站提供的砼和砂浆。2、甲方保证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和付款期限、方式,按时结算付款和协助搅拌站与地方关系,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3、甲方有权对乙方和施工生产进行监督,对搅拌站产品有检测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保证提供产品满足施工生产需要。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3、乙方应加强搅拌站的施工生产管理,对生产区域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负责。4、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现全封闭,工厂化施工,创建文明施工场所;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为乙方应在正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交付贰百万元整,作为本合同的保证金。乙方供应砼量达10000立方米时,甲方将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乙方,在本项目施工完毕,主体工程验收完,未发现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缺陷后一个月内,甲方将剩余100万元保证金退还乙方。2011年12月28日,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明显与魏曰刚签订了《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伙人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特拟定投资经营协议如下:1、投资合伙人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兴办砼拌合站一座,地址位于信阳市××桥区“万象城”内,总投资资金为600万元(含机械设备)。投资合伙人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各自占股份的50%。利润分配按650万元投资比例分配(其中他人控股50万元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亏损责任)。2、本协议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四个月办理相关手续。3、在共同投资经营期间,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债务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4、投资人在合作期间不得在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提出退股,不得擅自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退股的,提前一个月提出,待核算盈亏后可以退出股份的投入(亏损共摊,盈利共分)。5、合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资金状况、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6、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由投资合伙人共同选聘,择优录用实行双方共管制度经营。7、说明:①前期易明显购设备90万元,魏曰刚已出资90万元。②前期建厂投垫资30万元,由易明显、魏曰刚共摊。③合同第一款他人控股50万元,参与利润分配,利润由易明显支配。2013年10月10日,易明显与魏曰刚又签订了《解除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各自解除经营后,有魏曰刚经营,在经营过程中,任何人不能干渋;解除合同协议后,有继续经营者一次性付清现有账目总利润分成及固定资产(按折价一半分配)退股人全部金额,不得拖欠;退股方投资金额为300万元,经营方每三个月返还100万元,如超期按投资总额1.5%利息计算;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退出经营后,商砼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有现魏曰刚负责承担,退股经营人易明显没有什么责任和瓜葛;该商砼公司所有遗留问题(除退股合伙方个人行为外),所有问题有现经营者魏曰刚负责任何责任;新站因手续办理中和建设中,待手续办完后双方另行协商;新站建成后作为老站分站,资质无偿使用。信阳市××桥区“万象城”项目由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新县九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施工,在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万象城”项目一期、二期中部分使用了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的混凝土9万余方,在该项目三期工程中拒用,2014年10月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弃用。原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由魏曰刚和易明显发起成立,于2015年1月20日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2015年10月26日,经河南豫蓼联合资产纠纷事务的河南豫蓼评字(2015)26号资产纠纷报告:魏曰刚所拥有的两条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的价值为2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信阳万象城建设项目砼强制搅拌站合同》和第三人易明显、原告魏曰刚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投资经营协议》及其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解除投资经营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关于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辩解的该委托合同是与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的,原告魏曰刚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河南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合同我公司不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该转让行为不合法的理由,首先,该类合同的性质非法律禁止不得转让;其次,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第三,原告魏曰刚已与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信阳市××桥区“万象城”项目的施工单位签有多份《商品砼买卖合同》且已销售9万余方,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又因该合同已实际不能再继续履行,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应当退还。关于原告魏曰刚主张的25万元损失,因该损失是基于可既得利益无法实现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又因信阳万象商砼有限公司只是变更,而非清算,权利人非本案原告魏曰刚,不可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魏曰刚人民币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曰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将上诉费交款票据(或复印件)寄至平桥区人民法院,未将交款票据(或复印件)与上诉状一并寄来我院的视为不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交上诉费),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941004010002887781。开户行全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亚萍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啟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