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沈伟与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伟,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32号原告沈伟。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锦绣花苑12幢1201。法定代表人陈根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伟与被告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中,因原告、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该协议内容,原告沈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1元,减半收取5726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10396元由原告沈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