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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红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号罪犯张红涛,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红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8日晚21时许,张红涛在川汇区七一路一家属院临街楼顶由阳台翻入刘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张红涛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刘某某扎伤(致轻微伤)后被制服。罪犯张红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3年4月、10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3月、8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2月、7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